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3民初3373号
原告:四川万物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复兴大道318号9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青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青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片区航天大道一段西河桥头5号鑫合阳光2幢5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万物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万物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万物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