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初784号之一
原告: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银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霞,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军,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某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20元,减半收取46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依法退还。
审判长 赵新宇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车卓为
书记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