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2414号
原告:哈斯达来。
被告: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635282454,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9号(东区3楼)。
法定代表人:银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哈斯达来诉被告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斯达来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斯达来于宣判前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斯达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为1442元,由原告哈斯达来负担。
审判员 胡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