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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第一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8089号之一 原告:***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1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第一幼儿园,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园长。 原告***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第一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2.5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6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