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与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3民初2195号 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隆平金龙工业区**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中山市华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26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