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4277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69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六层601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677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航城大道华丰国际机器人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AKE5M。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66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3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