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662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69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677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AKE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夏  尔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