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662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69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677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AKE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日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夏 尔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