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5053号之一
原告:湖南惠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MA4M5K3N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今,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六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677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惠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惠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惠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惠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2.94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22.94元,由原告湖南惠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