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2执保525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沙金光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