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8482号 原告:***,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45050.5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2021年2月21日至4月20日期间基本工资差额62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2021年第二季度绩效奖金差额4204.19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2021年4月21日工资980.86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2021年度未休年假工资8088.41元(3天年休假);6、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0年10月8日入职电建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10月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4月21日,电建公司以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对方行为违法,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述诉请。 电建公司辩称,同意对方的诉求三,我公司同意支付2021年第二季度绩效奖金差额4204.19元,同意支付2021年4月21日工资813.62元,不同意***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支付原告2021年度未休年假工资4881.72元。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 ***于2010年10月8日入职电建公司,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10日支付上上月21日至上月20日的工资,电建公司发放***工资至2021年4月20日,***出勤至4月21日,当日电建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为早8点半至下午5点,其中中午11点半到下午1点为休息时间,2021年度***应休年假为10天,当年未休年假。 ***主张其月工资为13300元,2021年2月21日开始两个月工资均调整为10200元,其不清楚工资少发的原因,4月21日未发放工资:2021年第二季度绩效奖金存在4204.19元。电建公司对此表示***此前属于10-2级,工资每月13300元,2020年年度考核结果为D,且当年第三季度考核结果也为D,根据其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两次结果为D,其公司可以做出降职、降薪处理,因此将***降为9-2级,工资调整为10200元,考核结果已经在0A中公示,***查询了结果,并未提出异议,亦未对工资调整提出异议,故4月21日工资也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该月应发工资标准为17696.2元,核算4月21日工资为813.62元;2021年第二季度绩效奖金还未统计完成,同意按照***主张的金额支付。 电建公司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法),内容有“年度个人绩效等级为D(不含考勤类下调),且季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1次为D的,进行调岗、降薪或降职处理”;2、2020年第3次制度专题评审会会议纪要及员工代表评议意见,会议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参会部门为运营管理部、董事会办公会、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等19个部门,会议决议包括“原则同意《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员工代表评议意见共45人参与,仅一人显示为“意见保留”;3、电建地产公司二〇二〇年第十八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内容有“会议听取了运营管理部关于审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事宜的回报。会议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签到表有相关人员签字;4、OA截图,内容为“关于印发《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并附有该办法的文档;5、电建地产公司二〇二一年第十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内容有“会议听取了人力资源部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员工年度绩效结果运用建议方案事宜的汇报。会议同意2020年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方案,要求人力资源部组织好后续相关人员的绩效面谈等工作”;6、0A截图,创建时间为2021年2月3日,内容为“2020年年度组织绩效考核成绩和个人绩效考核成绩”,附件为“2020年岗位薪酬制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的文档,显示***年度考核等级为D,意见为根据总办会意见下调一级:绩效考核一栏显示2020年10月15日发布了“2020年公司总部三季度岗位薪酬人员考核成绩汇总表”,显示***绩效等级为D;7、文档阅读日志,显示阅读人为***,阅读时间为2021年2月4日,15时至16时期间共四次阅读了“2020年年度组织绩效考核成绩和个人绩效考核成绩”;8、工资明细,显示***自2021年3月起,薪酬等级由10调整为9,岗位工资标准由13300元调整为10200元。 ***对工资明细中应发工资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实发工资数额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电建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员工讨论,几个业务部门代表讨论不能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集体决策不能弥补未经过民主程序的缺陷,其对绩效结果即使是明知的,但缺乏绩效面谈和员工提出异议环节的证明,也不代表其接受该结果,更不代表处理结果有效。 电建公司主张经查阅,***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4月份的打卡情况,有个别未打卡有公出或请年假的记录,可见其对于请假、公出需要审批是明知的,且其有审批记录,但经查***2020年12月的办公楼进出闸机记录,其有17个工作日有闸机外出记录,但无OA审批,累计缺勤63.72小时,对此其公司对***进行了批评教育,2021年4月6日、7日又发现其没有闸机进出记录,但有打卡记录,由此可以看出***有旷工行为,依据其公司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办法,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鉴于***严重违纪情况,其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就解除情况请示了工会,得到工会同意,故其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与***解除劳动合同。 电建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每天上下班打卡情况,除显示打卡时间外,还有公出、未打卡、年假的内容,2020年12月为正常打卡,2021年1月10日、2021年2月19日为公出,下班显示为未打卡,2021年2月7日、20日、23日至25日均为年假,上下班显示未打卡,2月10日显示下班未打卡,2021年3月22日、23日为年假,上下班未打卡,2021年4月9日为公出,下班未打卡,其余时间显示为正常打卡;2、外出申请,创建人为***,2020年9月、10月、11月有多个外出申请,2021年2月20日、2021年4月13日各一个外出申请,2021年4月6日、7日无外出申请;3、闸机记录,显示2020年12月期间,***有多次工作时间从闸机出入的记录,外出时间均为1小时以上;4、专题会议安排,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显示有“个别员工长期不在岗、不到公司上班、考勤记录还正常,在部门造成恶劣影响”“还有些员工只是上下班考勤打卡,工作期间经常外出办私事;在2020年12月份考勤及门禁卡抽查统计中发现,有个别员工平均每天外出3.7小时,在岗率仅46%”;5、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勤管理办法),内容有“员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不得脱岗、串岗”“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因公外出必须发起相应的考勤审批流程,完成审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将视为旷工”“员工有以下情形视为旷工:......3、未请假缺勤;4、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5、考勤记录不完整且无相关补充说明”“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6、二〇一九年第五次制度专题评审会会议纪要,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参会部门为战略与运营管理部、董事会办公会、党委工作部等16个部门,会议决议包括“会议原则同意......《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7、制度及标准化文件评审表,其中包括考勤管理办法等共计29个评审制度,包含公司领导、党委工作部、资金管理部、设计研发部等19个组织,其中16个组织的评审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未通过制度编号石号勤管理制度:8、电建地产公司2020年第1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二),时间为2020年1月3日,内容有“会议听取了人力资源部关于人力资源部制度修订事宜的汇报。会议同意修订......《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签到表有相关人员签字:9、0A截图,显示电建公司发布了考勤管理办法,该文档创建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修改日期为2020年8月7日;10、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函,内容为“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女......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D等级。根据***所在部门提供的个人工作情况说明,结合个人实际出勤情况及办公楼闸机刷卡记录,抽查统计***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勤情况如下:2020年12月期间,***共17个工作日均显示有闸机刷卡的外出记录,且从公司OA并未查询到相关的因公外出考勤审批流程、因公出差审批流程以及各类个人请假审批流程,此期间累计缺勤时间63.72小时......按照《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串岗(第一章第五条)。根据《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有‘未请假缺勤’、‘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考勤记录不完整且无相关补充说明’情形的均视为旷工......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该员工上述情况,该员工已严重违反《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拟于2021年4月21日与***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函告”;11、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为“***:我公司与你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5原因,......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现在通知你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1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根,被送达人处有***签字。 ***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函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主张该函显示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但电建公司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未注明出具主体,无工会签收,程序不合法。电建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电建公司直至其离职也未与其确认过闸机记录,该记录存在可能被误删、遗漏、被篡改、机器故障等导致记录不真实或错误的情况,没有闸机进出记录不代表没有上班,闸机并非进出办公楼唯一通道,还有进出口不需要刷卡,不存在他人代刷卡情况,2021年4月6日、7日没有进出闸机记录可能是没有走闸机,也可能是闸机有问题,其没有未经报批私自外出的行为;且闸机记录不是统计考勤的依据,其考勤记录完整,不符合考勤管理办法中任何一种旷工情形;考勤管理制度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或重大情形,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制定意见。 ***以被电建公司违法辞退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电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差额、工休年假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40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电建公司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工资八百一十三元六角二分;二、电建公司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未休年假工资四千八百八十一元七角二分;三、电建公司支付***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季度绩效奖金差额四千二百零四元一角九分;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第一、二、四项,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对仲裁裁决的2021年季度绩效奖金差额4204.19元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支持。就工资一节,电建公司主张因***2020年第三季度及年度考核2次结果均为D,根据其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对***做出降职、降薪处理,将其由10-2级降为9-2级,月工资由13300元降至102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执行,电建公司就此提交了绩效考核办法、会议纪要、0A截图等,以上证据显示电建公司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经过了部门代表同意,并且向员工进行了公示,以及将2020年考核情况公示给***,有***账户查看相关考核结果的记录,并且在工资明细中表明了***职级及工资标准的变化。电建公司依据2020年考核结果及绩效考核办法对***做出降职、降薪的处理事实依据充分,制度依据明确,故本院对***要求电建公司支付其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电建公司应支付***2021年4月21日工资813.62元,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支持。 就未休年假一节,双方均确认***2021年未休年假,当年应休年假为10天,经核算,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应休年假3天。仲裁裁决电建公司支付***此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881.72元,该金额不低于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就解除劳动合同一节,电建公司以***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虽显示为终止劳动合同,但其中内容系因***违纪而做出的“终止”,实际意思即为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电建公司就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提交了考勤管理办法、考勤记录、外出申请、闸机记录等,闸机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在电建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有多次外出记录,每次外出时间均长达一小时以上,但该月外出并无相关申请的记录,2021年4月6日、7日有打卡记录,但无闸机进出记录,***虽主张闸机并非电建公司唯一出入口,但其并未能就此举证,亦未就闸机记录显示的其曾在工作时间内多次、长时间外出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对应时间的外出申请记录,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电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办法经过了部门代表同意,并且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该制度的制定并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该制度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考勤管理办法对旷工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且对旷工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虽抗辩称闸机记录不是统计考勤的依据,但该记录可以反映出员工进出办公区域的实际情况,电建公司依据此认定***旷工并因此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要求电建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工资八百一十三元六角二分; 二、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未休年假工资四千八百八十一元七角二分; 三、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季度绩效奖金差额四千二百零四元一角九分;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