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2563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之父),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院****楼**********1010。
法定代表人:夏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靳亚真
书 记 员 安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