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2049号
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二层A6-04。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花,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东区9号楼4层406、7层707、8层808、9层909、10层1010。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男,男,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