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胜利油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430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胜利油***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10号,组织机构代码16690071-1。
被执行人: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永兴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71147E。
被执行人:东营利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组织机构代码78501014-4。
被执行人:乔玲,女,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胜利油***公司、山东正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利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乔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胜利油***公司与乔玲名下银行存款71万元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等财产。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