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25号
申请保全人:合川区仁益混凝土构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合川区仁益混凝土构件厂诉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合川区仁益混凝土构件厂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6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1017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6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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