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沐川县鸿蚁桥隧建材门市、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29民初289号
原告:沐川县鸿蚁桥隧建材门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利民街25号,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2511129MA647XMT7T。
经营者:***。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072号2幢2单元2-1,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9988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贺聪,男,汉族,199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沐川县鸿蚁桥隧建材门市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沐川县鸿蚁桥隧建材门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沐川县鸿蚁桥隧建材门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另本案原告在诉讼费缴费期间予以撤诉,尚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亦不予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沐川县鸿蚁桥隧建材门市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