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财保1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原开县南门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双丰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40891229788,组织机构代码089122978。
负责人:李贤全。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072号2幢1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9988P,组织机构代码208109988。
法定代表人:刘应田。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渝0154民初7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作出(2020)渝0154执保682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461258元,冻结期限为1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9日作出(2021)渝02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由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379825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21年9月6日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同时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双丰村村民委员按上述判决应履行的义务41万元予以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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