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李贤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男,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072号2幢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9988P。
法定代表人:刘应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同县连山乡工业规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6685930884。
法定代表人:范文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5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重庆广信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16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结合双方同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硅厂区工程施工协议书》,可以证实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工业硅厂区工程应当包含水电安装工程在内。原重庆广信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其中的土建工程和水电工程分包给了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二审中均明确表示其认可的案涉工程造价12240000元包含土建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费用在内,而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该费用全部为其土建工程造价,故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并未对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土建工程造价形成一致意见,一审判决迳行认定案涉工程造价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会同润际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为12240000元且不包含水电安装施工费用在内错误。故一审判决对于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土建工程造价并未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5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晓
审判员 彭湘平
审判员 欧晓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