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2145号
原告:厦门艺起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109号210商铺。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宁县博物馆。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尚书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被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2号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厦门市紫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坂美社226号5楼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艺起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宁县博物馆、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紫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艺起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艺起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艺起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艺起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