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1278号
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50855F。
法定代表人:林晓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解放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808600704。
法定代表人:袁岩树,董事长。
原告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厦门风云智慧空间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珊颖
书 记 员 王世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