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83民初1238号
原告:泰兴市某某苗木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赵某某,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陆某某,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某某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泰兴市某某苗木店与被告常州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陆某某、泰兴市某某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泰兴市某某苗木店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泰兴市某某苗木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某某苗木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泰兴市某某苗木店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