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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某某苗木店、常州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83民初1238号 原告:泰兴市某某苗木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赵某某,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陆某某,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某某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泰兴市某某苗木店与被告常州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陆某某、泰兴市某某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泰兴市某某苗木店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泰兴市某某苗木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某某苗木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泰兴市某某苗木店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