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7民初2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河南东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洛阳东站对面唐城花园00幢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B1W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东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东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