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91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隆平村隆平路15米路口南侧第一座1卡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EAXB01。
法定代表人:谭子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E006。
法定代表人:唐兴武。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6015.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916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6015.2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