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天文化产业发展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531号
原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E006。
法定代表人:唐兴武。
被告:恒天文化产业发展泸州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芙蓉街56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A4T71F。
法定代表人:周顺兵。
原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天文化产业发展泸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