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天文化产业发展泸州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696号
申请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唐兴武。
被申请人:恒天文化产业发展泸州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顺兵。
申请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恒天文化产业发展泸州有限公司名下泸州银行江北支行9200××××6783账户中的3137813⒐95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恒天文化严业发展泸州有限公司名下泸州银行江北支行9200××××6783账户中的31378139.95元银行存款。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久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唐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