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71行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城南汽车站五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36O681591842874E。
法定代表人项双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有银,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新经济大厦C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00014639040E。
负责人段建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平,该局社保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许美凤,江西美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映四,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代理人邓峰进,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徐映四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12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徐映四达成和解,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江西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康
审 判 员 胡少林
审 判 员 谢卫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文
书 记 员 李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