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374号
原告:北京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当代大厦20层2008室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京天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天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保金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