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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1民初2834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广汉市新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181355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系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创新中心孵化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686048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2.00元,减半收取计1,581.00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