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1民初2834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广汉市新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181355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系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创新中心孵化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686048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2.00元,减半收取计1,581.00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