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1182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创新中心孵化楼(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正阳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关于加工制造水电站大型压力钢管台车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责将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持有的一项发明及一项实用新型两项专利转化为产品和商品,即大型压力钢管台车。并约定在项目终止之前,未经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与其他人合作及提供该项目的任何技术及咨询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日,**出具承诺书,将这两种发明专利的个人专利权转让给被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任何一方转让上述二种发明专利技术及提供本专利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否则**及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400万元。现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主张二被告隐瞒原告与第三方合作,出售,使用压力钢管台车,要求二被告承担承诺书中约定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成××××区,故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进行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