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7000号 原告: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