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八一路北段18号1栋1**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阿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金达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川01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阿朗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成都阿朗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1)川01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