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阿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XXXX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XXXX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9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XX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81096.3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XXXX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9151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XXXX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81096.3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