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02执异2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人):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
法定代表人:范天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根,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祖贵,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内江市中区交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仙强,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南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对本院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南公司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提出异议。
事实和理由:(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2012)青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的支付内容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该民事判决的支付内容是否被(2012)青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的支付内容包含或抵扣,但以上两份判决是相互独立的生效民事判决,且(2012)青民二初字第673号判决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未将两份判决的给付内容相抵扣,故(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不予执行只有两种情形:(1)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2)确有错误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债权文书。本案不属于不予执行的范围,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第三,对判决有异议,应由被申请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部门无权对生效判决的内容进行实体审查,故该执行裁定否定生效判决的实体内容并裁定不予执行违法。第四,申请执行财产系国有资产,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综上,区法院作出的(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2012)青民二初字第151号和第673号民事判决涉案的为同一工程的施工项目,即《威信煤电一体化项目:黄水河水库大坝及附属工程》。(2012)青民二初字第673号判决于2014年12月29日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已执行完毕,该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没有明确是否包含或抵扣了(2012)青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的支付内容。
对两案之间的关系、是否履行(2012)青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或是否相抵扣,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听证,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明是否存在抵扣的事实。本院于2017年6月2日、6月28日分别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发函查询,要求释明(2012)青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主文,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本案中,(2012)青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是否抵扣了(2012)青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的支付内容,经本院听证,双方当事人存在严重分歧,且均无证据证明是否相抵扣的事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也未对判决条文作出释明,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情形。为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进一步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执行程序中,本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其对不明确的执行内容进行释明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异议人江南公司关于(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实体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裁定不予执行的范围,故异议人关于(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2017)川1002执187号执行裁定即“不予执行(2012)青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为:驳回申请执行人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执行申请。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卫东
审判员 颜昌林
审判员 韩小利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书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