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619号
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十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GT1Y48。
经营者:曹廷国,男,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内江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206502575W。
法定代表人:赵显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内江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2日,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25元(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区兴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芮
书 记 员 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