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2执2184号
某某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3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元、执行费1691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全部内容,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