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民初136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3.00元,减半收取计6071.50元,由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