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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裕达某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民初137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裕达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裕达某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1.00元,减半收取计7185.50元,由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