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唐翎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206执1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唐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闽0206民初14911、15006、15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 依据(2024)闽0206民初14911号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821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6.5元,执行费1206元; 依据(2024)闽0206民初15006号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618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3.4元,执行费884元; 依据(2024)闽0206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30214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16.05元,执行费470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于2025年4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5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