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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5374号 原告:科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7.75元,减半收取3048.88元,由原告科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