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10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防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昌建总部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豫1102民初20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4月17日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豫1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1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