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4512号
原告:天津市万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南三岔口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23岁,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市万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万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由天津市万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