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423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新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泰县众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新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众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2024)甘042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景泰县众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新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4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付清。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景泰县众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交纳执行款10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0423执767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