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德阳东宏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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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德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东宏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华山北路华山大厦5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8983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协商未果,目前仍在协商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