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执保833号 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9172408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生,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2155P。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ACHDJ00Z0118Q000068P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