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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4678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