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4678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