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天星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顶峯上一广场A座1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秀水桥南太湖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