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天星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顶峯上一广场A座1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秀水桥南太湖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