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兰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恢5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58298,住所地常熟市国际装饰城A幢40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90898838B,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9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兰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0万元,具体履行时间及方式:解除保全后三日内支付150万元;2020年10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1年1月至9月,每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苏州兰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立(2021)苏0581执4291号案件,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9日、2022年12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11日-2023年8月10日止);后对2877元予以划拨,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对于上述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情况: (1)、**被执行人***有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不动产,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8执保597号案件首次查封【该案后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22日-2025年8月21日止)】,并已发函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有位于苏州市塔园路×××室、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室及×幢×××号车库不动产,已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1066号案件首次查封,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3日-2024年8月2日止)】,并已发函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车辆、股权、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的执行情况: (1)、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07-12-01)、苏E×××**宝马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08-08-04)、苏E×××**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07-12-18)、苏E×××**迷你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09-11-01)、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10-03-01)、【本院已对此予以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2日止】;名下登记有湘N×××**五菱牌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13-09-12),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委托车辆所在地法院对此予以查封,期限二年;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2)、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奥迪牌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13-17-01),【本院对此予以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2月2日至2025年2月1日止】,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上述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现场调查情况 (1)、2023年2月1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2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制订个性化执行方案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待其他法院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后期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新的财产线索及时与本院联系后采取司法措施。 五、信用惩戒情况 (1)、2022年9月24日,因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3年2月1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个性化执行方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900000元,执行到位2877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首执中已收取执行费514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按个性化执行方案进行了实施,除上述已处置及无权处置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1民初2196号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兰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