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560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青云震桃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天星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尤思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73元由原告吴江市永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