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5187号
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装饰城A幢4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58298。
法定代表人:尤思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74256。
法定代表人:高照峰。
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475711W。
法定代表人:柳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栋,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长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