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破38号
申请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5829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装饰城A幢4008号。
法定代表人:尤思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众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7308613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阳路。
法定代表人:斯国勇。
申请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市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07954.6元及相应利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众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众成公司不在工商注册地富阳路办公,本院于次日向众成公司股东浙江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破产申请材料及破产异议通知书。2019年8月8日,本院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张贴破产异议通知书。众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众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8日,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浙江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900万元,股东黄颖认缴100万元。众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
另查明:2016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成公司给付常熟市万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工程款400644.6元。因众成公司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万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2017)苏0581执66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众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等信息。经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众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已被查封,目前两车查找无着,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此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本案未执行到位407954.6元及利息。故本院以众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6年11月17日,万达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又查明:在破产立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向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国勇调查,斯国勇在电话中称众成公司已停业,其本人早已离开众成公司。
本院向众成公司股东浙江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浙江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梁认为申请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是虚假的。黄金梁自认众成公司七、八年前在常熟已停止经营,在工商注册地富阳路没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斯国勇早就离开公司了。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人众成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理由属实。本院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常熟市众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为常熟市众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浦小宝
审 判 员 孔维璌
审 判 员 蒋先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