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802民初1743号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新棉镇东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和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乙坤公司)与被告雅安某有限公司(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5年7月1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本院同意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5年5月28日、8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未付清的工程款1133929.11元及以1133929.1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判令某乙公司立即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6993.38元及以206993.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将雅安国资体育服装标准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和某乙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向某乙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206993.38元,并完成了土石方工程的分包,双方在2023年2月23日形成《金能猫单位收方数据初步审核》(0220)及《金能猫土方结算》(初步审核0222),某乙公司人员刘某签字予以了确认。因两被告均对前述办理的结算不以认可,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并委托四川某丁有限公司进行测绘、委托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为此原告已垫付鉴定费合计107240元。2025年3月11日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大成[2025]价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显示鉴定结论金额为3691329.11元。截至目前,某乙公司合计已付工程款金额为2557400元,因此尚欠原告工程款1133929.11元。工程款付款期限和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均早已届满,但某乙公司至今未结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案涉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第2.3条,工程量计量规则,“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未经某乙公司盖章认可,且项目经理为王某,刘某不是项目经理亦非是合同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刘某的签字不能代表某乙公司据此案涉项目的工程量尚未确定,同时合同2.3条明确约定“未经允许擅自超挖或未经甲方要求进行的超挖部分采用设计或监理要求的材料进行回填,超挖部分不予结算,相应费用乙方自理。”合同第2.5.6条工程支付当中明确“余款待项目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若有)完成最终审计工作后,付至审定金额的100%完成结清工作”。现案涉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亦未进行审计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某乙公司并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不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涉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退还条件尚未成就。某乙公司仅收取过某甲公司保证金82797.38元。合同第2.7条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为,无违约情形且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但某甲公司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无故退场,导致某乙公司另行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某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案涉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退款条件。
三、对于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不应是确定性意见。第三方机构对案涉项目的现状进行测绘,时隔多年与某甲公司进场退场时变化较大,现状测绘图纸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乙坤公司施工阶段的实际情况,其数据来源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与证据支撑。鉴定机构该数据作为鉴定依据,从而得出确定性意见并不客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案涉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别为两家公司共同完成,第二家公司进场时,某乙公司与第二家公司进行了现场地貌图测绘,该测绘图纸涉及案外人的切身利益,内容明显更真实有效。应当以该图纸为依据,而并非以现状为依据进行鉴定,故认为鉴定机构的结论不应为确定性意见,人民法院不应采纳该建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信息、四川省某资源交易信息网中村结果公告、《工程分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信息、国资委、市政府发布网络信息截图、《金能猫单位收方数据初步审核(0220)》及《金能猫土方结算(初步审核0222)》《关于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查询截图、鉴定意见书、测绘成果报告、发票、证人证言等。某乙公司对《金能猫单位收方数据初步审核(0220)》及《金能猫土方结算(初步审核0222)》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对全国公示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国资委、市政府发布网络信息截图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信息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鉴定意见书、测绘成果报告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事实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采用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乙公司是雅安金熊猫体育产业(体育服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乙坤公司是具备建设工程资质的公司。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乙坤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无签订合同时间),某乙公司将雅安国资体育服装标准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坤公司。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派驻工地项目经理王某,乙方委派驻工地项目经理张某。1.3条约定土石方专业工程施工包括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等包含的工作内容。2.1条约定实行固定单价承包,挖土石方171254.44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4元(不含税)、土石方场内运转20884.18立方米,每立方米4.4元(不含税)、土石方外运150370.26立方米,每立方米19.95元(不含税),土石方回填5000立方米,每立方米4.25元(不含税),税率9%,含税工程造价暂定4139868.87元。2.3条约定工程量计量规则,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并经甲方认可签认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若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过控,以第三方审定的并签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未经允许,擅自超挖或未经甲方要求进行的超挖部分采用设计或监理要求的材料进行回填,超挖部分不予结算,相应费用乙方自理,并且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或单方解除合同。2.5条约定,(1)挖土石方每月按经审核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支付。(2)基础挖方完成并验槽合格后支付已经完成工程量的80%。(3)土方回填完成经验收合格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土方回填压实度检测报告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并扣减已付工程款。(4)若遇春节节点未达到以上付款条件,经乙方申请报甲方批准后可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5)项目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和甲方指定工程,由乙方编制竣工结算书报甲方审核,乙方无民工工资拖欠并提交无民工工资拖欠承诺书,甲方支付至总合同金额85%……(6)余款待项目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若有)完成最终审计工作后,付至审定金额的100%完成结清工作。2.6条约定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需在合同工期内有效保函)缴纳。乙方投标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60%缴纳至华西云采,履约保证金的40%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或将银行保函提交甲方。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2.7条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办法……待乙方无违约情形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11.1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7月27日,乙坤公司向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转账支付80000元,附言“雅安国资体育服装标准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第二次投标保证金”。
2020年8月3日,乙坤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支付82797.38元,附言“雅安国资体育服装标准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2%履约保证金”。
2020年8月5日某甲公司向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转账支付44196元,附言“雅安国资体育服装标准厂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第二次履约保证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城市智慧停车场厂及智慧充电桩项目一期(汉源县城人民银行大型综合楼停车楼建设项目)(第二次)设施施工总承包评标结果公示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某乙公司类似业绩“雅安金熊猫体育产业(体育服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20年9月27日,竣工日期2021年9月26日”。
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21日,刘某在某乙公司工作,担任建造师。
2023年2月23日,刘某与某甲公司员工签订《金能猫单位收方数据初步审核(0220)》及《金能猫土方结算(初步审核0222)》,载明案涉项目工程金额为3421182.32元。期间,某乙公司分三次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557400元。此后,双方对案涉项目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本案纠纷。
审理中,某甲公司申请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根据申请委托四川某丁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现状地貌进行测绘,委托某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此,某甲公司支出测绘费20000元,鉴定费87240元。
2025年2月14日,四川某丁有限公司作出中誉华测20250214号《测绘成果报告》。2025年3月11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大成[2025]介鉴字第003号《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金额3691329.11元。
某乙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中工程量认定材料地貌图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某有限公司鉴定人林某出庭陈述,《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项目原始地貌依据是某甲公司提交的原始地貌图,认定动工后地貌依据是某乙公司提交的某甲公司退场后案外公司进场前地貌图,即由某甲公司施工部分(不完整),加上四川某丁有限公司《测绘成果报告》中由某甲公司施工的前述某乙公司提交地貌图中未包含部分,三份地貌图对比计算出某甲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工程量。某乙公司认为案涉项目地貌变化较大,《测绘成果报告》内容不真实且有案外人施工部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另查明,2021年4月四川某丙有限公司入住雅安某新城金熊猫制造体育产业园。“华西云采”是四川某甲有限公司网站名。截至庭审结束,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出具3691329.11元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庭审中,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已付工程款25574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向其支付1133929.11元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二、本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是否成就;若成就,退还金额和责任方如何认定。为此,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向其支付1133929.11元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某乙公司认为案涉项目未验收、未审计,鉴定结论不科学,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某乙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责任。根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委派驻工地项目经理王某,工程量以某甲公司实际完成并经某乙公司认可签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若某乙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过控,以第三方审定的并签认的工程量结算依据……工程余款待某乙公司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若有)完成最终审计工作后,付至审定金额的100%。经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某乙公司亦未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更未聘请第三方机构过控或审计。为此,经本院释明双方同意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5年3月11日某有限公司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确认案涉项目工程造价金额3691329.11元。雅安金熊猫体育产业(体育服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2021年4月交付使用。某乙公司在投标业绩材料中载明雅安金熊猫体育产业(体育服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于2021年9月26日竣工。故,本院确认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9月26日竣工且已交付使用,工程造价金额为3691329.11元。扣除已付工程款2557400元,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133929.11元。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部分工程案外公司施工完成,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133929.1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工程造价系鉴定确认,则利息起算时间应自2025年3月12日起算。
二、本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是否成就,若成就退还金额和责任方如何认定。某乙公司认为案涉项目未竣工验收,保证金退还条件尚未成就,某甲公司无故退场,严重违约造成某乙公司巨大损失;且某甲公司仅向某乙公司支付82797.38元保证金,为此某乙公司不应支付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即206993.44元(4139868.87元×5%),其中60%即124196元(206993.44元×60%)缴纳至华西云采,40%即82797.38元(206993.44元×40%)支付到某乙公司。投标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某甲公司无违约情形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经查,2020年7月27日、8月5日,某甲公司向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24196元保证金,其中44196元备注为履约保证金,80000元备注为投标保证金。80000元投标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020年8月3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支付82797.38元履约保证金。即某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和某乙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6993.38元,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某乙公司负有依约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根据前述查明事实,雅安金熊猫体育产业(体育服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于2021年9月26日竣工,则截至2021年10月24日前,某乙公司应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06993.38元,否则应自次日起算逾期利息。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在案涉项目中有严重违约行为且造成严重损失,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6993.38元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日期应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雅安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3929.11元及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
二、雅安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6993.38元及以未付履约保证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2元,鉴定费107240元,合计124112元由雅安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已预交,雅安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